什么是香港占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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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开始,有大约100名示威者占据香港机场,阻止飞机起降。 这些示威者声称他们是“民主派”;以“要求政府问责”为名,向香港特区政府提出六条诉求、包括反对政治检控等。 由于当时正值圣诞假期,很多航班取消或更改起飞时间,部分旅客被滞留在机场内。

他们打着旗帜,唱着歌曲,包围机场的塔台,并在机场内进行游行和演讲。 经过两天交涉,在25日凌晨,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在承诺不再破坏机场或机场附近设施的前提下,陆续离开。 但事件并没有就此结束。 26日,港府宣布引入法律,对示威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同时,警方通缉涉嫌“非法集结”的47人。 随后几天,警方与抗议组织分别展开行动,一共逮捕了超过400名参与抗议活动的民众。 以“聚众扰乱秩序”罪名起诉为首10名组织者,指控他们犯下暴动罪及刑事毁坏财物的罪行。 这些组织者被指指挥同伙破坏机场内的通讯系统,阻碍机场运作,导致约600多架航厦延误或取消,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1月初,法院判决被告3项罪行罪名成立,被判缓刑,须接受社会服务令。 至于那些参与游行、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的民众,则被控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 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不过,因为证据不足,最后法庭裁定全部被告无罪。 2月26日,香港特区政府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就今年1月被法院裁定煽惑他人非法集结、组织非法游行而判处监禁的三名被告,提出上诉。 案件在3月底开庭。 上诉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在香港爆发,法庭一度暂停审理。 在4月中旬疫情缓和后,法庭继续审理此案。 6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政府提出的三项诉讼均获胜利,判决三被告罪名成立,分别判监两年至三个月不等。 终审法院在8月份受理该案,并委托原一审法院复核相关证据。

11月18日,原一审法院驳回相关上诉,维持原判。 11月29日上午,终审法院裁定政府胜诉,认定涉案游行具有非法性,相关示威者须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香港特区宪法和基本法执行委员会成立以来,首宗涉及公民权利及自由的争议案件。 本案原告为特区政府,由律政司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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