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上海新政会退吗?
政策出来之后,网上就有各种解读了,当然,也少不了某些中介和自媒体的炒作 先说我的观点:该交多少税就交多少税!政策颁布后,之前交易的行为并不受该政策影响(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按照之前的合同缴纳相应的税费是合理的。
有人可能不明白我说的什么意思,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小明和小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时间为小明支付定金之日,同时约定小红拿到房产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小明支付了首付加公证服务费一共25万给小红;小红收到款项后3日内给了小明房产证原件。
随后小明拿着小红的房产证去房管局做了抵押登记,拿到了他项权证。几天后,小明又支付了剩下的首付款+中介费40万元给小红;小红收到钱后的7天内,两人一起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当天,小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那么上述行为分别发生在哪些时段呢? 小明的定金给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合同当日,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小红获得房产证的时间发生在签订合同后,但小明支付首付款加公证费用的时间却发生在小红取得房产证之前,也就是说,在小明支付上述款项之前,小红未取得完全的控制权属,故此时小红不具备纳税的义务,所收款项属于定金性质,应依法返还定金的义务人——小明。
同样,在签订合同后,小明为办理抵押所支出的公证费用、抵押登记费用也应由出卖方即小红承担。因为上述费用的支出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即产权转移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公平原则,小红理应赔偿小明的损失。 不过,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对税款如何承担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确定。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