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鋪契执照什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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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契是清末民初流行于南方各省的一种房屋买卖契约,铺契执照即由官府颁发盖有“官契”字样的正式契约和凭据。铺契格式因地区不同有一定的差异,不过都规定了契约的格式和内容,说明买卖的房产,买主和卖主是谁、价格如何。铺契还标明产权归谁所有,是否允许典押,交税时间等,并由当地县、州或市政府盖章。铺契的背面印有印花税票,买主和卖主要在契约上贴满四角八分的印花税票后再到官府盖章。

铺契的产生是当时历史背景的反映。在晚清至民国初年,我国许多地区商品经济发展较快,出现了不少新兴的城市,如天津、汉口、上海、西安等。在新兴城市中,土地买卖比较活跃,出现了专门交易地产的房产业主,为了吸引买主,他们印制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房屋买卖契约,在出售房地产时交给买主,以使买主放心。但是,这种契约定式不能反映各地区的特点,也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所以,各地官府颁布了各种铺契格式,并要求买卖双方到官府办理公证手续、加盖“官契”红印。有些地区还要求交纳税款,以便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契约的完备性。

铺契的格式和内容因地区和时代不同而有所差异,不过都规定得很详细。在清光绪年间,福州地区的铺契格式为:第一面为铺契正文;第二面为纳税通知单、纳税收据;第三面为印花税票;最后一页为背面。从第一面铺契的内容看,它写明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购买人和出售人、价格、付款方式和时间、产权等内容。铺契中注明的地名,有城内的街巷名;郊区有田庄号、塘角名、地名。

铺契是研究清末民初地方社会经济面貌和官府征税等经济方面问题的重要资料。不过铺契不能反映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如土地、房屋和粮食,不能反映这些物品的经济价值,也不包括其他形式的契约,如契约、买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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