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滑波由哪方赔偿?
1、本案属于安全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设施等具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并未以经营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构成要件。只要被侵权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从事高空、高压、地下设施等具有高风险的作业所导致,经营者的免责事由就不成立。对于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在高度危险性作业领域,从事该项工作的主体对他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施工队的工作人员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刘明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关于两原告的损失项目及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1)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刘明为城镇居民户口,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为963827元(481912元/年×20年)。(2)丧葬费53289.5元(106579元/年÷12个月×6个月)。(3)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2749.88元(47237元/年÷365天×10天×3人)。(4)交通费2000元。(5)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天×10天)。(6)精神抚慰金10万元。以上合计1131866.38元。各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费用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