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解除质押如何办理?
深圳市是先行试点,全国最先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地方之一。 2018年6月5日,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禁止恶意拖欠工程款,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为了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占用,鼓励使用保函、信用证和银行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支付工程款。 对于已经存在的以物抵债、以房抵债以及甲方欠付乙方债务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目前,在深部分法院已经开始实施调解,比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就与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建立了执行和解机制。具体是由被执行人(施工企业)先向申请执行人(建设单位)出具还款计划,经法院审查认可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履行完付款义务后,法院再恢复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也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 首先,要求建立律师执业风险保证金制度,即要求律师事务所对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查封、解封等涉及房地产案件必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其次,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对房地产案件代理行为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对律师违法违规或存在重大诉讼风险的代理行为,记入不良信息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完善行业规则。制定并完善律师办理房地产金融业务操作指引。引导律师规范运作,提高执业风险防范意识。 第四,强化法律培训。通过开展专题讲座、案例研究分析等多种形式,对律师进行房地产金融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帮助律师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合理规避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