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回收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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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在银监会实习过,负责审核银行提交的报废凭证,见过各种奇葩的报废理由,也见过各种各样的“废钞”方式——有直接堆在办公室里的,也有用塑料袋包好了放在保险柜里的,还有专门找了大号保险柜来存放的……不过,无论方式如何,最后都要经过我的审核。 当时,我和同事们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审核商业银行(主要是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报送的账面报废和真实报废的凭证。就是审查银行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是否按规定填写票据、是否加盖了所有的公章等。 这里要强调一点,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于年度内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票据必须报人民银行审批,而对于损失金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则由人民银行授权给商业银行自行审核。 也就是说,虽然我们的工作性质属于监管,但实际上我们并没有权力对银行的损益情况做出任何决定。

举个例子:一家银行报送了一份金额为12万元的汇票作废申请,经审核后,我发现银行在填制的票据第二联(客户留存联)上漏盖了业务经办人名章,于是打电话要求银行补盖。当天,在收到银行的补盖回执后,我便在线上完成了审核流程。 其实,无论是汇票还是支票,只要符合规定并完成了必要的手续,都是可以正常进行报废处理的;只不过如果发生了纠纷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话,负有相应职责的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银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设立金融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并负有个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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