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自然人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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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有其天然的缺陷与不足(比如法人人格否认、有限责任等),为了降低这些缺陷与不足带来的风险,除了公司法人的成立、运行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以外,对于公司的出资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发起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是完全的“注册即可”,还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股东(发起人)的出资不得少于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那么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实际出资或者少出资怎么办?这时法律赋予了我们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由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不实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那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什么才是“未出资”和“不实出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实缴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登记后的法定时限内在指定的银行开设账户并注入资本金,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所认定的出资数额。而“未缴出资”则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载明的应缴纳的出资总额或股本总额中尚未缴纳的部分。即“未缴出资”=注册资本-实缴出资。

另外,是否全部缴纳出资也是判断“未缴出资”的重要标准,实践中有些股东虽然实际缴纳了部分出资,但并未完全缴足其持有的股份对应的出资,未缴部分的余额构成“未缴款”。当然,这里所说的完全没有缴纳出资的意思指的是既不存在实缴也不存在未缴的情况,也就是说此时不存在“实缴+未缴”组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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