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传销为什么手软?
1.法律意识淡漠,法律体系不完善(这点也是导致很多问题的根源之一);
2.没有专门的打击传销的部门或机构,各地各管一摊,造成打击力量分散;
3.民众的法律意识淡漠,被洗脑后自愿加入传销组织,成为受害者又成为犯罪者的帮凶。
4.由于没有专门打击传销的部门,司法实践中对于传销罪的入罪标准把握不严,给司法人员带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一些地方对该罪打击不力。 当然这些都不是主要原因,真正的主要原因其实是这样: “传销”这个名词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传”是什么?“销”什么?我们现在的“传”和“销”究竟是不是过去意义上的“传”与“销”呢? 我认为并不是。过去的“传”是“传布”“传达”“宣传”的意思,而“销”则是指“销售”“售卖”“卖出”,两者的行为主体都是卖方,所以不会有买方受骗的情况出现。(当然这里讨论的是正常情况,如果是假广告之类的自然另当别论) 而我们现在所说的“传销”,其行为的本质其实应该叫做“以拉人头的方式销售产品”。这里的“传”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传播”“告诉”之类的行为,而是“发展下线”或者“找新人”的意思——“销”也早已不是单纯指“售出”“卖出”,而是包括“收取入门费”“计提阶梯式报酬”“团队计酬”等含义在内了。 所以从本质上说,这种行为根本不是“传销”! 我们现在所用的“传销”一词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它原有的含义。
我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假设A通过欺骗手段让B产生错误认识,使B觉得A是一家合法的公司,并相信A所推销的产品质量良好且价格公道,于是B购买该产品并向他人介绍该产品的优点从而促成交易,在这个过程中A既收获了金钱也收获了好评,那么请问这是传销吗? 我想你只能无奈地摇摇头:现在的“传销”太宽广了,它已变成了一个“大箩筐”,什么都能往里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