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卡如何年审?
根据《贷款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为加强对全国贷款卡的管理,实现全国范围内贷款卡的联网查询及联网核查,促进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在内部环节得到加强,防止信贷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防范银行信贷风险,中国银监会制定了《贷款卡管理办法》,同时针对已经发放贷款卡的机构换发新的贷款卡的条件和程序等问题,制定了《贷款卡管理办法配套文件》。
《办法》所称贷款卡(以下简称“贷款行卡”),是指授信机构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授信对象发放的,用于登记贷款人信用信息的一系列专用银行卡。
贷款行卡按照登记贷款人数量分为个人贷款行卡和企业贷款行卡,按照功能分为基本贷款行卡和专用贷款行卡。基本贷款行卡可用于办理申领单位各项转账结算业务;专用贷款行卡按照融资品种划分,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卡、助学(含助学贷款)贷款卡、担保贷款卡和助学贷款信用户证书等六大系列。
《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实施贷款的企业、金融部门和机构。
凡在中国境内实施贷款的企业、金融部门和机构,其中国内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以及金融机构,均应在所在地区人民银行分行申请领购贷款行卡。
凡贷款行卡申请人为企业的,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自办理申请(包括领购新卡和贷方密码信封)手续(不得委托其他人代办)。
贷款行卡应由授信机构发给借款人,做到“卡随贷款走,贷存卡注销”,不得垫款发放贷款。
授信机构对承诺期限届满未能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于到期日前10日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责逾期贷款限期清偿。
授信机构对逾期的贷款,可按合同规定计收罚息。
授信机构对违约的贷款人除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罚息外,可适当增加罚息,对增加部分的50%缴纳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