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怎么选特首?
香港没有所谓的“民选”总统(或首相),香港行政长官的选举不是普选产生,而是特区的立法会提名和选举产生。 香港实行的是议会制,政府对议会的负责形式与大陆人大会议和政府关系不同,是行政主导。香港政府向立法会提交施政报告,就重大问题做解释性说明,接受议员质询等;而立法会审议政府的预算案和各项政策,监督政府工作,并有权通过议案。但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政治权力最终由中央授予,所以从实质上讲还是行政主导。
香港立法会是二阶议会,由区域组织和功能组织构成。其中,90个区选民投票选出45位议员,每个区至少有一位当选人;7个界别各选举产生10位议员,共70席。80个议员组成两院制的立法会,任期4年。 香港特区成立前,原港英政权在选举中设置了种种限制,严重阻碍了代表性民主原则在香港的实施。比如当时立法会的200多个席位中,原港英政府自订资格门槛,只让20%的候选人入围选举,其余80%的候选人均被屏蔽。而在直选产生的300多席位区议会中,同样只有20%的候选人有机会进入竞选。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立法会作为特区立法机关。立法会除享有立法权外,还负有监督特区政府的职责。 《基本法》规定: “立法会由全香港公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会的成员每年重新选举一次,每一席选举产生一名委员。”
为实施这一宪制原则,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两部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于1996年1月、3月先后公布,并于1998年进行了修改。 根据这两个文件的规定,香港特区立法会由三部分人士组成: 1.全部由选举产生的主权性代表机构选举产生,代表约120万个香港居民;
2.全部由选举产生的功能团体正式候选人,代表约130万市民;
3.部分社会贤达推荐产生的无党派人士,代表约200万个市民。 在所有立法会议员中,至少有70人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包括超过40个业权的代表,以及劳工、学生、学术及宗教等界的代表。 为了体现选举的公正与公开,所有立法会议员的选举都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任何选民只要投反对票,无论理由为何,都不能视为弃权,选票一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