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ppp立法了吗?
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首次明确将ppp定义为一种投融资形式,而非政府债务。并规定“今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得通过政府部门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主体参与ppp项目”,由此明确了ppp的项目法人心态。 同时,为规范PPP模式运作程序,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发布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财采评[2016]38号)。
2017年12月,财政部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政府采购融资服务操作指引》,对如何开展ccp项目预算编制、如何测算项目支出强度、怎样进行可行性评估等作出详细规定;
随后,又于2018年1月出台《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对行业准则、交易结构、合同条款、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信息披露等进行全面系统地指导。 在上述政策文件的指引下,各地相继制定地方性相关政策文件以推动当地ppp市场的发展。
例如,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全省ppp模式项目个数要达到700个,项目总投资要达到1.8万亿元;陕西省发布《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从协议签订到监管落实等方面对ppp项目运作进行规范;湖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ppp管理制度的通知》,从项目储备、实施方案、入库管理、采购执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监督与考核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