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香港免签?
因为港英政府认为中国大陆的开放水平还很低,搞不出什么大动作来(当然这是事实)。所以给予了中国大陆公民和香港公民一样的签证待遇——当时给的是144小时过境免签,后来延长到了1年。 之所以是“给予”而不是“授予”是因为从法理上说中国并没有资格单方面给香港公民发签证。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1997年7月1日生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四条第12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拒绝或吊销任何人所持的出入境证件;如有人利用该证件入境或过境,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违反有关出入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 也就是说中国政府有权决定给予谁签证和拒绝给予谁签证,但是香港有自己的法律,有权决定是否发签证以及如何处罚偷越边境者。 那么为什么又说是“给予”而不是“发放”呢?这是因为中国政府在确定给予对象上拥有最终决定权。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一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签订后,对贸易、投资和其他方面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了促进两地的人员往来,《安排》允许双重国籍的人以国民的身份申请赴港澳旅游。这意味着只要是中国公民(包括具有双国籍和具有港澳居民身份的人)就可以直接获得赴港澳的旅行证件。
而早在2006年时,外交部领事司就专门发布了一份公告[1]指出: “对于持有外国护照、户口不在本地的中国公民,申请旅游证件进入我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国出境多年,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困难且要求返回香港定居的;
(二)父母双方均为外国人并且在国外出生,有在中国常住户籍的人员;
(三)因出国出境到国外定居、留学、工作的人员。” 因此可以看到,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士才能获得香港移民厅颁发的旅游证件,而一般意义上的“中国公民”是没有资格申请的。